病人權益與責任
I.病人的責任
假如你希望能積極及盡量地參與醫療護理過程,你應該
II 病人的權益
(2.1.1) 知情權
病人享有知情權。即是病人可以向醫療人員查詢自己的病情,例如所患何病、需要做甚麼檢驗、應該怎樣醫治(例如可用藥物治療還是要進行外科手術治理)及治療成效等。
(2.1.1.1) 醫療收費
病人可以知道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
在公立醫療機構,病人可以向院方查詢收費。雖然在一般情況下住院費已包括所有治療費用,但仍然有某些特別醫療儀器及消耗品需由病人自行負責,例如購買心律起搏器、人工晶體等。病人可以於接受該等服務前得悉所需費用。
往私家醫院或者私家醫生診所看病的病人,如有需要可預先詢問收費情況,例如診金、藥物的費用,經診斷後再詢問化驗、住院及手術費用的估計等。
(2.1.1.2) 藥物
病人可以知道醫生處方的有關資料。醫生處方的藥物需要寫上藥物名稱、劑量、服食方法及應注意事項等。病人不應未經醫生處方,自行購買處方藥物,或未經醫生診斷,繼續自行購買和服食醫生曾處方的藥物。根據香港法例,藥房不應售賣未經醫生處方的處方藥物,病人在藥房購買的處方藥,亦應有正確標籤。
(2.1.2) 決定權
病人可決定是否接受醫生的建議。但如病人選擇不接受醫生的建議,應考慮清楚拒絕的後果,並向醫生查詢清楚有關建議的各項資料,例如:患上盲腸炎若不動手術治療,就極可能引致腹膜炎,危害生命。 這樣病人應該對自己的決定負責。
(2.1.3) 保密權
醫生有責任將病人資料保密。病人在醫治疾病的過程中透露有關病情,病者本身或家庭的資料,醫生及醫護人員都會予以保密,不讓第三者包括摯友親朋知道。這種保密的原則相當全面,但亦有少數的情形需要另作處理,例如:病者本身同意醫生將病情告知第三者;或是病人要向僱主申請病假,病假紙要填上病情而醫生又獲得病人同意的話,便可以透露病情資料。另外,若病人購買了醫療保險,保險公司要知悉投保病人的病情,在取得病人同意後,醫生是可以透露有關資料的。
此外,醫生需要將病人資料透露予其他有份參與治療的醫護人員,因為他們有必要知道病人的資料以協助治理病人。
在特殊的情形下,若醫生懷疑病人有涉及非法活動的罪行,亦可將病人的資料透露予有關當局。
(2.2.1) 醫療報告
一. 公立醫療機構
公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轄下的醫院或診所。在公立醫療機構接受診治的病人,有權知道他們曾經接受的化驗及診斷的結果。
病人如果轉由其他醫生跟進治療,並需要公立醫療機構提供有關他的病情及所接受治療的『醫療報告』,可經由他的醫生向有關公立醫療機構提出,費用全免。但如果病人要求『醫療報告』作其他用途,如申請保險賠償、公屋及移民等,則需要支付所需費用。
「醫療紀錄」,是醫護人員記載病人狀況的紀錄,這是屬於醫院的檔案,但病人可以查閱本身的醫療紀錄或索取副本,而醫院及醫生亦可以收取有關費用。
(2.2.2) 醫療報告
二. 私家醫院及醫生
在私家醫院及診所接受治療的病人,可以取得本身的醫療報告。入住私家醫院的病人會有一位主診醫生,如索取醫療報告可以向他提出。主診醫生撰寫醫療報告可以收取必須的費用,病人可預先詢問清楚。
病人應分清楚「醫療報告」與「醫療紀錄」是不同的。「醫療報告」是醫院及診所綜合病人的一切有關資料寫成的報告;而「醫療紀錄」,(又名「排板」),是醫護人員記載病人狀況的紀錄,這是醫院及診所本身的檔案,是屬於醫院及醫生所擁有。但病人可以查閱本身的醫療紀錄或索取副本,而醫院及醫生亦可以收取有關費用。
(2.3) 投訴
病人對診治的不滿,往往是與醫護人員缺乏溝通所致。若病人能與醫生或醫院多些溝通,知道病情及治療經過,便會減少很多誤會和消除不必要的誤解。如有疑問病人應該向有關的醫院或醫生詢問,並瞭解情況。假如最後不滿醫生或醫院的解釋,病人可以作出投訴。
(2.3.1) 公立醫療機構
公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轄下的醫院或診所。
公立醫院及專科診所皆由醫院管理局管轄,設有病人聯絡主任,負責接受病人或者其家屬,以口頭或書面所作出的投訴。病人聯絡主任會代病人跟進及調查有關事件,並向該院的行政總監作出報告。病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獲得一個具體的書面答覆,並且註明已經採取的行動。
此外,病人亦可以向醫管局的『病人倡護及投訴組』表達他們對醫院服務的不滿,醫管局會跟進有關的投訴。病人若果對調查結果不滿,可以用書面向醫管局提出上訴,有關個案會經由以社區人士組成的『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審議和作出最後決定。『病人倡護及投訴組』和『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的地址是九龍亞皆老街147B醫院管理局大樓,電話是23006748。
衛生署方面,市民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診所的顧客關係主任或總部的顧客關係組主管提出。顧客關係組的地址是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17樓。電話是。
(2.3.2) 私家醫生
私家醫院有內部申訴機制,病人如有不滿,可先向院長或該院特設的申訴機制提出。而私家診所,亦可先向主診醫生查詢。
(2.3.3) 其他投訴機制
假如投訴並不涉及醫療行為不當,而是關於收費或禮貌的問題,病人可聯絡消費者委員會投訴,其地址為北角渣華道191號嘉華國際中心22樓,電話是。
假如病人要投訴醫生失職,可寫信往香港醫務委員投訴,該會是監察全港醫生的紀律行為的,其地址是:香港皇后大道東二一三號胡忠大廈十七樓,電話是。
病人亦可聘請私人法律顧問或透過法律援助處,循法律途徑解決。
(2.4) 手術
假如你患上的疾病需要接受手術以作檢查或治療,病人首先要清楚自己的病況,例如患了甚麼病?需要做甚麼手術?有沒有其他替代的治療方法可供選擇等。
(2.4.1)
一. 公立醫療機構及私家醫院
如果動手術是最佳的治療方法,病人應清楚知道拒絕該項手術可能對自己的健康甚至生命是有危險的。病人亦可徵求第二位醫生的意見。
病人如果決定了做手術,便應清楚知道有關手術的一切資料,例如,進行何種手術,如何進行,用甚麼方法麻醉,手術的危險程度,常見的嚴重併發症,後遺症等。
你可選擇在公立醫療機構或是在私家醫院或診所進行。無論入住公立醫院或私家醫院都要事先查詢服務的收費,因為在公立醫療機構有些特別醫療用品需要由病人自行負責。而不同級的病房收費可能有分別。
現行的法律,一般情形十八歲以上是成年人。因此,十八歲以上的病人可同意進行手術,而十八歲以下則視個別情況而定。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在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進行治療時,假如醫生認為由於情況緊急,而該項治療是符合該病人的最佳利益,則可以無需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而進行治療。